首页综合 > 正文

123号令全文解读_123号令全文

2023-06-28 15:07:29来源:互联网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1、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、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;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。

2、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,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。其中,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,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。

3、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,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。

以上就是【123号令全文解读,123号令全文】相关内容。

关键词:

便民

点击加载更多

频道推荐

  • 服饰
  • 时尚
  • 物流
  • 灯饰
  • 养老